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6.15信息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

有关市财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的要求,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生产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和财政部印发《关于继续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函〔2017〕159号)等文件精神,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就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是较好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各种生产生活必需品、特需商品需求的重要举措,是有效扶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力抓手。各级财政部门、民族宗教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各项工作。

  二、明确界定我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范围和额度

  我省民贸民品贷款,是指由民贸民品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用于民贸民品生产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机构。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贸民品贷款,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财政部门按不超过2%的固定年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享受贴息具体额度由所在地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以其他方式对民贸民品企业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承担。

  实行贴息的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企业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企业按我省认定的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实行贴息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三、省级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市县开展贴息工作

  资金采取企业先付息、市县财政贴息、省级财政后奖励的方式进行。省级财政每年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原则,依据所在地财政贴息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给予不超过其贴息总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其中,对设区市(含非财政直管县)奖励40%;对直管县奖励50%。对贫困县、民族县、自治县,在上述比例基础上再增加10%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所在地财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

  四、抓紧时间做好政策制定和预算资金安排等工作

  省级财政根据市县2017年及以后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情况拨付奖励资金。为尽快做好相关工作,请市县财政部门、民族宗教部门抓紧时间制定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准确测算本级所需贴息资金并做好预算安排等工作,组织民贸民品企业按要求申报材料,确保贴息资金尽快拨付至企业。市县的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贴息率、企业能够享受贴息的标准、贴息额度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等。

  五、认真做好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贷款利率自主协商。贷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民贸民品企业应向所在地民族宗教部门备案。民族宗教部门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进行审核,建立民贸民品贷款档案。民贸民品企业申请贴息程序按照本地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

  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完成上年度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工作。每年4月15日前,由设区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民族宗教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出具意见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下达有关市县。2017年度的奖励资金申请应于2018年6月15日前提出。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市县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上年度贷款贴息工作开展情况(贷款规模、贴息率、贴息额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等)、上年度财政贴息资金的拨款凭证、申请上年度奖励金额等,同时预测当年全年贷款规模、贴息规模和拟申请奖励资金规模等。

  六、强化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民贸民品企业须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对民贸民品贷款设立专账(可为辅助账)管理,清晰反映民贸民品贷款的实际用途、使用情况等信息,对贷款及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所在地民族宗教部门对企业申请贴息资金材料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及准确性等进行全面审核,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符合政策规定;对贷款相关申请资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牵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监督检查工作。

  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和省级奖励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贴息及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建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工作报告制度

  市县制定出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实施细则后,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备案;市县要认真总结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的工作成绩、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向省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对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提出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市县提请省政府通报批评,对拒不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市县提请省政府予以问责。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我省民贸民品贴息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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