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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货物两步申报流程指引

时间:2020.12.09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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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货物“两步申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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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海关总署第48号公告---转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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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总署第48号公告对转关货物的要求。

  • 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 进口固体废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 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实施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满足以下条件的,经主管地海关(进口为指运地海关,出口为启运地海关)批准后,其收发货人方可按照提前报关方式办理转关手续。

  • 邮件、快件、暂时进出口货物(含ATA单证册项下货物)、过境货物、中欧班列载运货物、市场采购方式出口货物、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免税品以及外交、常驻机构和人员公自用物品,其收发货人可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开展转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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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海关总署第127号、第216号公告要求---“两步申报”要求

  • 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需达到一般信用及以上

  • 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

  • 一般应税货物,企业需使用税收担保模式;税款担保额度需大于上年度企业月均税款缴纳值。

  • 报关单使用新舱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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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仅支持海空运转关货物“两步申报”。

  • 由于空运舱单系统调整,目前使用南方转关模式的7个直属海关的空运转关暂时不能使用两步申报。


转关货物“两步申报”的主要流程

  • 转关单放行

  • 概要申报

  • 转关运抵

  • 提货放行

  • 完整申报

  • 结关


01

转关单放行

根据第48号公告要求,企业在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单申报,经海关审核同意放行后,允许进行概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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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概要申报

转关单放行后,企业可以在单一窗口进行概要申报,概要申报这一环节可在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之前,也可以在运抵指运地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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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转关运抵

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后,指运地场站在单一窗口录入转关运抵报告,系统自动完成对应转关单核销,如未自动核销的,需现场人工核销。

完成以上两步后,货物运抵。风控下发风险分析结果。

如何录入运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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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进入“货物申报——货物申报——运抵报告——进口转关运抵报告”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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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入转关单预录入号等信息,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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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放行

货物运抵,且发送转关运抵报告后,如无查验指令,系统发出提货放行指令,货物可提货放行。


如有查验,则在指运地进行查验,查验正常,货物可提货放行;查验异常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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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完整申报

采用分次录入模式,在转关单核销后、概要申报放行后,企业可以进行完整申报。采用一次录入模式,概要申报放行后,系统会自动提交完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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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结关

提交完整申报后,企业办结税费等海关手续后,报关单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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