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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条例》9月1日起实施,填补雄安新区综合立法空白

时间:2021.08.02信息来源:河北省外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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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蔡洪坡 摄


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雄安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河北雄安新区条例》出台,积极回应了雄安新区现实需求。对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引领、保障和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介绍,随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持续推进,中央和我省关于支持雄安新区的各项决策部署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施。此外,雄安新区行政管理体制、高质量发展、改革开放等关键性、综合性事项,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引导和规范。


《条例》聚焦雄安新区功能定位,着力体现雄安新区特色。《条例》重点从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高质量发展、改革与开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协同发展、法治保障等8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行使国家和省赋予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规划与建设方面,《条例》明确,雄安新区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高质量发展方面,《条例》提出,雄安新区实行产业准入制度,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现代服务业、绿色生态农业等高端高新产业。


改革与开放方面,《条例》提出,在土地、住房、投融资、财税、金融、人才医疗等方面先行先试,构建有利于增强对优质北京非首都功能吸引力、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条例》明确,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力求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优美生态环境。


公共服务方面,《条例》明确,按照职住平衡、住有所居的原则,构建保障基本、兼顾差异、满足多层次个性化需求的新型多元化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严禁大规模开发商业房地产。


协同发展方面,《条例》提出,制定有利于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人口迁移政策,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行积分落户制度。建立服务型人口管理新模式和科学的人口预测及统计体系,实行新型实有人口登记制度。


法治保障方面,《条例》提出,雄安新区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质量和安全。


“作为雄安新区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必将为雄安新区下一步建设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峰表示,雄安新区已经进入了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大规模开发建设同步推进的重要时期,《条例》是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升档提速、行稳致远的关键性立法。


省司法厅副厅长梁洪杰表示,《条例》是立足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现阶段发展实际、聚焦体制机构制度障碍、突出政策资源优势、推动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的重要支撑,“《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雄安新区综合立法的空白,充分发挥了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实现了‘用法律法规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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