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外贸培训公共服务平台

【内容摘要】2018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参议员Marco Rubio(R-FL)以及来自威斯康辛州的参议员Tammy Baldwin(D-WI)向参议院提出“与中国公平贸易执法法案”。该法案称旨在保护美国的某些技术和知识产权不受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保护美国产业不受中国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目的的不公平竞争的影响。实际上,随着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发酵,美国会议员先后提出了多项涉华贸易和投资问题提案,本文以“与中国公平贸易执法法案”为例阐述美国国内为解决中国对美国国家和经济安全影响所提出的关税/税收政策趋向及其对我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对进口产品加征关税的做法相比,美国内的税收政策对在美中资、中企的影响将更为直接。

一、《法案》规定的基本内容情况

“与中国公平贸易执法法案”(Fair Trade with China Enforcement Act(S.3361),以下简称《法案》)的文本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对美国国家和经济安全影响的保障措施;第二部分为针对中国的公平贸易执法行动。

(一)关于中国对美国国家和经济安全影响的保障措施

该部分内容涉及:(1)建立中国政府批准的“中国制造2025”支持的产品目录;(2)禁止向中国出口国家安全敏感技术和知识产权;(3)美国企业对中国投资者实施股东上限的规定;以及(4)禁止使用某些电信服务或设备。

其中,在涉及“中国制造2025”的产品目录方面,《法案》建议美国应当:(1)限制中国投资于政府提出的“中国制造2025”所针对的战略产业;(2)因对美国贸易逆差和工资产生负面影响,向中国投资美国征税等等。《法案》要求贸易代表列入考虑的政策清单应包括:中国政府提出的关于“中国制造2025”的有关通知、“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规划、关于促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业合作的指导意见、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任何能够影响中国制造2025政策国家战略和既定目标的文件,以及任何获得中国政府支持的、今后可能取代美国同类产品的中国出口产品。《法案》认为贸易代表列入考虑的行业/产品清单应包括:民用航空器;机动车辆;先进的医疗设备;先进的建筑设备;农业机械;铁路设备;内燃机车;货物运输;半导体;锂电池制造;人工智能;高性能计算机;量子计算;机器人;生物技术。

在涉及禁止向中国出口国家安全敏感技术和知识产权方面,《法案》建议商务部长应禁止向中国出口受美国管辖或受美国管辖任何人出口的国家安全敏感技术或知识产权(涉及出口管制)。其中,国家安全敏感技术或知识产权包括:(1)对中国的军事潜力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或知识产权;(2)保护美国经济免受稀缺材料过度消耗影响所必需的技术或知识产权;(3)《1974年贸易法》第183节所要求的生产最新清单所列产品组成部分的技术或知识产权。

(二)针对中国的公平贸易执法行动

该部分内容涉及:(1)针对中国部分行业实施反补贴税;(2)拟废除针对中国企业或个人投资美国所获收益的税收减免;(3)废除中国政府购买美国国债所获收益的税收减免。

其中,在涉及针对中国部分行业实施反补贴税方面,《法案》建议美国应:减少从中国进口与“中国制造2025”计划有关的制成品,说服美国盟友减少从中国进口与“中国制造2025”计划有关的制成品;在可诉补贴的定义中纳入“中国制造2025”的产品,该部分涉及针对《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第(5)段的修订;在实质损害的定义中纳入“中国制造2025”的产品,该部分涉及针对《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第(7)(F)段的修订。

在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美国的收益税率方面,《法案》建议修订涉及针对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894节的内容,增加关于中国的例外条款(即中国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低税率或免税),主要涉及1984年4月30日美中签署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在收入税方面逃税的规定》。

在针对中国政府对美国债务的课税方面,《法案》建议针对美国《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895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即中国购买美债的收益不再享受免税政策。

二、美国国内税收政策动向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国会议员关切的主要问题

《法案》在参议院提出时的正式名称为:保护美国某些技术和知识产权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或影响的法案,以及保护美国工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公平竞争和其他目的的法案。该《法案》目前的状态为8月21日在二读后提交至参议院金融委员会。除该法案外,涉及限制中国技术和知识产权的其他法案还有:捍卫美国政府通讯法案(H.R.4747,2018年1月9日提交至众议院监督与政府改革委员会)、公平贸易与中国执法法(H.R.6001,2018年1月9日提交至众议院贸易小组委员会)、捍卫美国政府通讯法案(S.2391,目前提至参议院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公平贸易与中国执法法案(S.2826,目前提至参议院金融委员会)。

尽管每年美国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提出的法案成百上千,且仅有很少的法案能够通过冗长繁琐的程序获得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通过,并最终提交至总统处签署成为法律。但从美国国会议员的提案中是可以反映出国会议员在当下或近一段时间诉求的倾向性,这些倾向在形成最终法律前也会对政府决策产生施压的效果。以投资审查为例,2017年以来,美国会议员多次提起涉及外国投资和经济安全的法案,如 “2017年外国投资与经济安全法案”(H.R.2932)、“维护美国个人信息与投资法案”(H.R.4337)、“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H.R.5841)、2019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案”等,反映了特朗普政府执政以来在投资审查领域的关注重点。目前,“与中国公平贸易执法法案”(S.3361)获得最终通过的可能性尚未可知(甚至是很难获得最终通过),但结合相关法案也能对当前美国国会议员的诉求倾向有一个大体的判断。

1. 《法案》涉及对《美国联邦税法典》的改动建议,新增关于中国的例外规定

主要涉及对美国联邦税法典的两项改动:(1)联邦税法典第871条(对非居民外国人征税)、第881条(对与美国业务无关的外国公司的收入征税)所设税率及第三章(对非居民外国人和外国公司的预扣税)所设预扣税率,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时,应当不适用中美两国政府于1984年4月30日签署的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2)《联邦税法典》第892条关于外国政府收入所享有的国家主权豁免税收待遇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典》第895条关于外国中央银行的在美特定收入所享有的税收豁免待遇的规定,不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

2. 涉中国例外规定的倾向性解读

(1)对中国企业或个人来源于美国投资收益的税负将大大增加。根据《中美税收协定》第22条,美国对中国企业或个人来源于美国的股息、利息、特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率不能超过该收入的10%。若该法案获得通过,该项税率将提升至30%,这将会使中国企业的海外净收益大打折扣。

(2)对美国国债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获利,也需要在美国纳税。根据该项法案,若中国政府、央行及主权基金投资于美国的国债和其他投资产品所获得的特定收益,将不再享受税收豁免待遇,即需要在美国纳税。

由此可见,《法案》上述两项变动均与中企、中资对美国的投资有较大影响,即美国拟通过限制中企、中资对美国投资的获利来限制中企、中资对美国的投资。

(二)可能产生的影响预判

尽管《法案》通过最终通过的可能性有待观察,但却反映出美国国会议员在中国对美投资设限上的一个新动向,即今后除了限制新的外来中资、中企对美国的投资之外,对于已经投资于美国企业的获利也要追讨,而且追讨的范围不仅限于对美国企业、美国制造业或涉及美国国家安全产业的投资,还涉及美国国债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获利,这表明美国国会或有意加大针对中国投资设限的力度,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到国内税法改革对中资形成全面狙击,同时这也与当前美国部分国内产业因301调查关税、钢铁和铝产品232关税所引发的对美国税法改革成效的质疑形成了呼应。已在美中资或有意投资美国的中资企业需对这一动向高度关注。

电脑版回到顶部
  冀ICP备11006606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