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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11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大麦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大麦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大麦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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