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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国际贸易鲜活的事实告诉我们外贸的风险无时不在关键你得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时间:2021.09.08信息来源:功夫外贸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

案情简介:

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

我尚未对英商来电做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

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

我方应拒绝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应按照最新市场价格洽谈。因为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在英商6月2日传真要求降价 5%时已经失效。

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在6月1日的发盘有效期内作出的,因此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2

案情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SOUND GUNNY BAGS)。

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 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

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 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本案中合同是正式生效成立的。因为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但其中对包装的修改从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

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未表示出 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3

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

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 31日。

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

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

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4

案情简介:

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要点评析:

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

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5

案情简介:

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的原料——人发(注: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定长度为8英寸。

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 发替代。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较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

9英寸的人发过长,不能 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

试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在合同履行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品质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6

案情简介:

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花样生产供应。

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事并不知道,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止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

试分析我方的答复是否适当?

要点评析:


我方答复是不适当的。根据相关法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

如果欧商在相关地区拥有有效专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经许可使用、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7

案情简介:

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1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17)。我出口企业于2017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

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17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 B/L),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

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

要点评析:

银行将不接受该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起生效。

按照《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出单日期,除非保险单声明保险责任自货物装运时起生效,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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