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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统一性

时间:2018.10.23信息来源:环球外贸论坛

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是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的,因此,它与买卖合同在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统一的一面。
  1、信用证的开立是履行贸易合同义务的行为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买方的请求而开立,允许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它的开立是按买方的指示办理的,而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规定要求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买方,遵守合同信用,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信用证的开立是买方履约的行为。
  2、信用证的开立受贸易合同条款的制约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而达成的书面文件。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就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条款,从而使买方有义务开立信用证。
  各个信用证均是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而开立的,卖方对其内容的要求只能在该条款中加以规定。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如何规定开立信用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因为银行开立信用证完全依据买方申请和指示,不接受卖方关于其内容的指示。当信用证送达卖方时,卖方依据信用证条款审核,若发现与合同不符,可根据情况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3、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装运、保险、检验等规定源于合同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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